为了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,促进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高质量发展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、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等制度法规规定,制定本单位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密制度》。
一、夯实保密工作责任,不在公共场所谈论检举控告相关内容,不在非保密场所或人员聚集区办理信访件。
二、办公电脑设置密码,专人专用,不得借他人使用。淘汰的办公设备要提前清空所有资料或做保密处理,不得随意处置。
三、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及手机客户端上处理、存储、传输检举控告相关文件资料及信息。
四、文书资料及时整理归档,置于密码柜妥善保管,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借阅他人。对废弃的资料作粉碎处理,不得随意丢弃。
五、来访接待须2名以上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在来访接待场所接待,不得指定他人临时顶替。
六、对受理的信访件不得私自复印、摘录,不得扩大知情范围。对反映本委班子成员、巡察办主任、巡察组组长、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及应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件,径送本委主要领导。
七、自觉遵守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有关规定,不得将当事人基本信息、反映内容等信访信息泄露,切实保护举报人、被举报人合法权益;
八、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、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、人员;
九、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、网际协议地址(IP地址)等信息。
十、在实名检举控告核实认定时,不得主动提及被反映人(单位)信息及检举控告内容。本人明确要求匿名检举控告的,认定为匿名检举控告,并遵照以上第九条规定执行。